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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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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查看次数:次  
冯定梅(住上庸镇北坝街2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459.17元(利息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告知。
喻耀红(住城关镇人民路92号10栋1单元402室):
  县法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远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杨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04号、第00110号和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任秋秋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原告张远兵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 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原告杨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三份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三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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