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在契税征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82号)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在十堰注册的建安公司承建四县一市项目是否也要办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如何办理?答:十堰城区的建安企业到四县一市承接建安项目,也需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城区纳税人可就近在张湾办税服务厅、茅箭办税服务厅、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房屋转租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如何申请代开发票?答: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 “服务业”税目中 “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但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个人出租需提供的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出租和转租协议原件复印件、付款方开具的付款证明、承租环节的税票、发票复印件。单位出租需提供的资料:出租和转租协议原件复印件、付款方开具的付款证明、承租环节的税票、发票复印件。(县地税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