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春(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茅塔寺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校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许小玲(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白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显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