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竹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竹山初字第00701号)及竹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22号)等法律文书有关内容,因文显安与雷霖(曾用名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竹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雷林于2010年10月已取得位于城关镇十堰路8号的一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竹山国有(2010)第40125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2.5平方米,其中一楼101室系已转让给文显安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分摊61.25平方米。即日起予以公告(2015年8月1日我局在“今日竹山”第3版右下侧刊发的注销公告予以废止)。公告期为30日,30日之内原土地权利人如没向我局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向文显安颁发61.25平方米的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同时注销雷林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61.25平方米。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