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大庙乡四庄坪村3组驾驶人宋某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其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明,10月16日20时10分许,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城关镇纵横大道堵河二桥路段时遇县交警机动中队民警例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后经公安综合交通信息网查询,宋某于2013年11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实施过处罚,故本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再次酒驾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县公安局批准,决定给予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徐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