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0月3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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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1日  查看次数:次  

赵文才、陈清全(住柳林乡白河村1组,现住溢水镇朱家湾村2组):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们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所欠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春健(住溢水镇溢水街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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