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r日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松就新《广告法》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新《广告法》有哪些亮点及影响?
陈松: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第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
第三,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工商机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法律武器。
第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
第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七,增加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
第八,新《广告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媒体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新《广告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陈松:第一,发垃圾短信最高罚三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明确了先行赔偿和连带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三,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记者:请问如何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虚假违法广告?
陈松: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电话:0719-12315、4220201;投诉举报地址: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02室商标广告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