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2012年 10 月 31 日签发的鄂竹山县府(淡)养证[2012]第S0006号《水域滩涂养殖证》因其概定的养殖方式与《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相背,其填写的水域滩涂养殖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竹山县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声明——鄂竹山县府(淡)养证[2012]第S0006号《水域滩涂养殖证》自2014年5月1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竹山县农业局(水产局)
201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