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才、陈清全(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赵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18日按月利率7.2‰计息,自2014年8月1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息)。被告陈清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9日 查看次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