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辉(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西关大市场4栋2单6楼):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王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分段计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借款本金20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崔彦刚(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西关大市场1栋2单6楼):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王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的标准,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借款本金20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