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宝(住竹山县竹坪乡小林沟林场村5组):
本院受理程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程芳要求与你离婚,一人抚养一个子女。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明财(住竹山县秦古镇双河村1组):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谌波、陶定竹、万清、李健、万善宜等5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申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执518号、519号、520号、521号、52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分别给付上列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46700元、67100元、33000元、31960元、215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王刚(住竹山县竹坪乡解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杨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云要求与你离婚,孩子由其抚养,你每月支付408.45元抚养费。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维林、邓远平(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官进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官进均购房款人民币110000元,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负担诉讼费26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研究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