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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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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剑武(住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十里村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敦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陈敦江借款212700元和利息(从2016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7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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