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显贵(住楼台乡肖家沟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杰诉你和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显贵、徐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黄勇(住双台乡茅塔寺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