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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2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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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志(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支付原告陈家山欠款38000元并负担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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