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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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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查看次数:次  
郭琼(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郭琼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明强欠款10550元,并由你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56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郑昌林(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郑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明强欠款3万元,并由你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10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沈连娥(住竹山县城关镇盘龙上河城):
原告张绪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不在家,外出后又不知道你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给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你送达诉状副本(大致内容是: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其利息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为本公告生效之日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在答辩和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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