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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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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十严禁”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查看次数:次  
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县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总结了十严禁行为:
(1)严禁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种植树木;(2)严禁将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3)严禁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4)严禁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5)严禁擅自转供自来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性质用水;(6)严禁擅自绕过结算水表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7)严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8)严禁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9)严禁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10)严禁擅自开启应急备用、封存深井等违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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