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近日,县政府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县开始执行全省“七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一管理体制。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入县人社局,与县人社局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由县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股承担。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两个经办机构合并,组建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特殊人员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具有本县户籍但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居民,均应按规定参保。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生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统一筹资政策。坚持政府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政府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学生和普通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下限、参保缴费、居民缴费档次的划分执行省统一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等参保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相应提高政府补助。
统一保障待遇。执行省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确保整合后保障水平不降低。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参照使用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目录。
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筹管理。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