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兵(住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国诉你与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34号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宏国欠款本金55000元,并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二、被告秦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周明兵(住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蔡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33号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自军借款本金35500元,并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黄波(住楼台乡三台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胡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陈根(住楼台乡楼台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陶定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