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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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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洁(住深河乡茅坝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龚太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你与原告龚太国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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