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彬、雷霖(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8号):
本院受理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龚斌、雷霖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明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13年3月30日计息,另50000元从2014年2月28日计息,已付利息22000元从中扣减)。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