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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9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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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9日  查看次数:次  
  江先志(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石底村4组):
  本院受理华荣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返还劳务费32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杨焱、刘星(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23号):
  本院受理张祖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焱、刘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祖贤借款306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祖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喻允意(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杨家坝村):
  本院受理华荣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返还劳务费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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