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平(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黄尤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尤瑞借款本息人民币11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贵平(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彭大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大有借款本息人民币11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