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31日,柳林乡墨池村村民马某、上庸镇红庙村村民田某2名驾驶人因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记满12分,罚款2000元,并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之重处。
8月15日19时许,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城关镇堵河二桥北头时,遇在此夜查的交警履行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马涛向民警交待,当晚他在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一杯雪花啤酒,饭局结束后即驾车,恰遇交警开展夜查酒驾。经对马某所持驾驶证进行查证,其所持C1型驾驶证实习期自2016年8月26至2017年8月25日止,系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必须依法注销,故其驾驶证也就无法保住了。
无独有偶,8月28日20时许,田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城关镇往上庸镇方向行驶,行至上庸隧道路段,巧遇交警在此夜查。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又查证,其所持C1证实习期自2017年4月14至2018年4月14日,也系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依法对其作出了与违法人马某同样的处罚决定。据他交待,他在开车上路之前,在县城某酒店吃晚饭时,经不起同桌劝酒,只喝了一杯啤酒,没想到栽倒在侥幸之下,后悔莫及。 (徐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