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数字报|今日竹山-电子版

2017年09月19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环保法》第6条中关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和公民的环保义务是什么?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查看次数:次  
  新《环保法》第6条中关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和公民的环保义务是什么?
  答:新《环保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竹山县新闻办公室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