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数字报|今日竹山-电子版

2017年09月2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环保法》第47条对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要求是什么?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查看次数:次  
  答:新《环保法》第47条第三款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新《环保法》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竹山县新闻办公室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