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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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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查看次数:次  
刘坤民(住城关镇十堰路119号2栋一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竹山县金利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支付钢材款94964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坤民(住城关镇十堰路119号一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朱仕勇(住城关镇人民路91号2栋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汪先兰、刘银华、师贞海、温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荣凤(住楼台乡楼台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汪元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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