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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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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查看次数:次  
杨明财(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双河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张清珍与你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杨剑华(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龙王沟村3组):
  本院受理张尚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33400元并支付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董承兵(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安河塘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陈琴与你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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