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仕勇(住城关镇人民路91号富豪小区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沈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沈明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仕勇(住城关镇人民路91号富豪小区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利率17‰支付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左忠(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412020018),左玉(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910304929):
本院受理原告陈世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庸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云与你公司及邵义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艳(住城关镇窑沟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洪安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