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余照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枫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庆(住深河乡井泉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少华投资款及利润1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9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仕勇:
本院受理原告喻凤娇、杨奎、余永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975号、2011号、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仕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喻凤娇借款本金30000元;偿还原告余永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偿还杨奎借款本金57000元,并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