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除夕晚上,每家每户都会燃烟花、放爆竹来迎接新年的到来。然而,家住竹山县的蒋某却因为燃放问题烟花,发生安全事故,给祥和喜庆的新年蒙上一层阴影。
2017年1月25日,在外务工回乡的蒋某为了庆祝即将到来的春节,在上门贩卖烟花爆竹的刘某处购买了三桶烟花。1月28日除夕夜,蒋某燃放其中一桶烟花时发生爆炸,腿被炸伤,随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近百天。出院后鉴定为八级伤残。同年10月,蒋某将烟花经销商刘某夫妇、烟花销售公司以及该烟花生产商起诉至竹山法院。
法庭为查明事实,首先找销售此烟花的经销商刘某了解情况,据刘某反映,这三桶烟花是其于2017年1月在房县某烟花销售公司批发购入的。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房县某烟花销售公司没有到庭,承办法官前往该公司调查此事项时,该公司负责人拒不接听电话,公司厂房大门紧闭,空无一人。法官又多次联系到该烟花包装上的生产商,生产商表示公司产品从未销售到湖北省,并提供了其近三年销售明细表予以证明。
该案关系错综复杂,经法庭释明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生产商的起诉。该案一审判决烟花销售公司以及经销商刘某夫妇共同赔偿蒋某损失50余万元,判决现已生效。(刘理慧 桂涌泉)
法官提醒:一定要在正规门店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同时,要将购入的烟花爆竹放在干燥的地方,避免长途运输,避免对自身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