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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3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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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3日  查看次数:次  
张友华(住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7组):
  本院受理原告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坤民(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宋令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令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令文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070号、(2017)鄂0323民初2085号、(2017)鄂03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宋令强货款及工程款1287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74元;返还原告宋令贵借款154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380元;返还原告宋令文货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5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坤民(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19号):
  本院受理原告焦昌斌与被告刘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焦昌斌水泥欠款人民币758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坤民(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19号1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绪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绪武欠款人民币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小龙(住竹山县城关镇粮食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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