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昔扬、袁丽(住竹山县城关镇临江公寓2单元9楼):
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平、汪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限定赵昔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治平、汪艳借款22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朱仕勇(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1号2栋20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仕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秀借款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刘坤民(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19号1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竹山县金利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坤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竹山县金利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94964元并对其中的91704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竹山县金利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