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县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执行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840元/年(320元/月)调整为4320元/年(360元/月);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0200元/人/年(850元/人/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060元/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795元/月。下一步,我县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全县社会救助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柴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