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胜(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2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靖(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阳光景苑):
本院受理原告李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97号判决书,判决你在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昌平(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塔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易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