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克言(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25号 ):
本院受理原告蒋先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朱仕勇(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1号2栋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6000元及其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玲(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唐国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维林、竹山县忠兴建材有限公司(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明汉(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腰店村4组 ):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军(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不准原告王双双与被告陈军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小龙(住竹山县城关镇粮食局家属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余鹏借款11.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计息,10万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庆芬(住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溢水镇鑫磊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竹山县溢水镇鑫磊车行摩托车款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