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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9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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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9日  查看次数:次  
柯尊明(住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柯尊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曹冲借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柯尊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柯尊明(住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冲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柯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曹冲代偿款1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柯尊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治勇(住城关镇窑沟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治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借款88000元,并从2016年6月25日起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王治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詹燕青、张才余、詹金荣(住城关镇):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熊明珍、邓辉(住城关镇明清村2组51号):
  原告王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寿东借款本金5400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鹏(住城关镇国际绿松石城41号楼5单元1302室):
  原告余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余云红借款13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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