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敏(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10号3号楼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罗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郭金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罗辉借款51500元。并由你负担本案受理费1088元和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泽红(住竹山县溢水镇新街27号302室):
本院受理竹山县城关镇广东灯饰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周帮文(住竹山县上庸镇大泉山村1组)、刘承欢(住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查看次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