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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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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查看次数:次  
  陈立珍(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7号3栋1单元101室):
  本院受理杨宗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陈立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宗保借款3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元英(住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熊名贵诉你、周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熊名贵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熊名贵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鹏(住竹山县溢水镇小东川村):
  本院受理原告郭正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郭正波货款49954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中32460元从2013年1月27日起计算,17314元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住竹山县宝丰镇秦家河村1组):
  本院受理刘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有华(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邮政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师贞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师贞英借款13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邦海(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8组23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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