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我县重要的民生项目,具有法定公益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规定,现就我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城关镇城西社区振武小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十堰路、南至行政服务大厅(秀水山庄)、西至广电路、北至人民路;
城关镇北大街社区和明清社区龙山路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县委党校、南至宏发小区、西至明清大道、北至香苑居;
潘口乡小漩村柿湾片区征收范围:东至水晶沟大桥、南至潘口一级路、西至杨家湾、北至县职教集团新校区连接道路;
潘口乡小漩居委会集镇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城西水厂、南至潘口一级路(不含已开发部分)、西至水晶沟大桥、北至城市总规外环路(潘口中学后水泥路的自然山体山脚处);
潘口乡悬鼓洲村小洼片区:东至高速公路跨河桥、南至高速公路口、西至嘉麟杰公司、北至柿湾。
具体界限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竹山县潘口乡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
七、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18〕53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