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保护产权名义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明确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目前发现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借税务机关名义代收契税的行为,为营造公正、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代收契税问题解答如下。
问:开发商是否具有代收契税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契税由取得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房产开发商没有代收契税的权利。
问:竹山县税务局是否委托过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自契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原竹山县地方税务局、现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契税业务。
问:现行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何变化?
答: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新契税法调整了征税范围,将转移土地权属行为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2、纳税期限明确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
3、明确房屋权属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4、明确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不再简单参考市场价格。
竹山县税务局
电话:18507287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