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各类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查扣了一批涉案机动车(主要为摩托车)。经清理统计,截止2021年4月,共有36台(明细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未前来处理的,届时将上交县财政部门依法报废处置。报废处置后所产生的残值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来领取的,将上交县财政部门依法报废处理。
竹山县公安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