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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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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方法 贯彻修改后民诉法

新闻作者:张赐中 王金波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1日  查看次数:次  
  本报讯 今年以来,竹山检察院民行科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强化措施,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转变工作思路,拓宽案件 来源,突出监督重点。一是建立联系机制,拓宽案件来源。修改后民诉法的第209条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民行科建立联系群众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和“送法下乡”活动,主动走进社区村组、深入群众,截至目前,民行科受理的12件案件中有5件来自当事人申诉;积极建立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其代理当事人申诉提供案件线索的主渠道作用,目前共受理来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案件线索5件;建立内部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控申、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用,今年来自控申等部门的案件线索已有2件成案。二是扩大监督范围,抓住监督重点。民行科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扩大监督范围,将执行、程序违法等诉讼过程纳入监督范围之内,今年共受理审判监督之外的执行监督案件4件,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特别是把修改后民诉法增加的第208条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第235条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做为监督重点,大力开展诉讼程序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目前已针对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立案1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立案4件。
  转变工作方法,与审判机关相互协调,合理利用调查取证权。一是积极与审判机关相互协调。积极与人民法院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消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分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调卷难”问题,针对当事人遇到的“执行难”问题,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分析原因、寻求解决办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动民行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规范合理利用调查权。修改后民诉法第210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民行科在办理需要调查取证的具体案件中,改变以往仅靠审阅案卷开展抗诉工作的局面,主动运用调查权,不仅对申诉方进行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同时也按法定程序对被申诉方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把调查范围限制在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的事实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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