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忙,我目前工作生活状况稳定……”近日,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负责人郭某,致电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今年3月19日,20岁的挖掘机修理工刘某在为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维修挖掘机时,致左手拇指断伤。刘某住院期间,高速公路方郭某垫付了5500元医疗费。出院后,经县弘宇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郭某维修挖掘机时受伤,郭某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郭某则认为,其是通过介绍人找到刘某姐夫谭某,由谭某安排郭某前去修理挖掘机,谭某经营机械维修业务,其与谭某系承揽法律关系,故从法律关系上讲,谭某系刘某雇主,与其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4月中旬,怀揣司法鉴定的刘某及其姐姐、姐夫,同高速公路某标段负责人郭某及郭某雇请工人挖掘机操作手谭某一行5人来到法援中心咨询。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后指出,鉴于刘某究竟是由谁来支付工资,双方存有分歧,但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本案的特殊情况是,事发当日并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也无法判断谁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雇主。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刘某若贸然申请工伤认定或起诉,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律师建议其优先考虑选择调解。经律师耐心分析,当事人双方当场表示愿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