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竹林资源,推进生态竹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无证采挖、加工、经营竹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期限
每年4月10日至6月30日止。
二、禁止事项
(一)严禁无证乱采滥挖竹笋;
(二)严禁无证加工、经营竹笋制品;
(三)严禁无证运输竹笋。
三、处罚措施
(一)对无证乱采滥挖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行为,补种采挖株数1至3倍的竹子,并处毁坏竹笋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证经营的竹笋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运输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运输的竹笋,并处所运输竹笋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四)对无证乱采滥挖、加工、经营、运输竹笋,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通力合作,严格加强监管,依法打击无证采挖、加工、经营、运输竹笋行为。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