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社(住秦古镇西庄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杨耀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耀文借款本金7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杨耀文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25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迷(住麻家渡镇柿树坪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冰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帮伟(住得胜镇复兴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迂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刘迂全撤回对你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郑世社(住秦古镇西庄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继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继伟借款本金33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25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国英、刘良梓(住秦古镇秦家坪村7组):
刘和君与你们二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8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和君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本院裁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再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汪义芝(住宝丰镇石串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邵忠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邵忠元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显平(住城关镇世纪广场2栋2单元8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原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