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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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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公开审查制度化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1日  查看次数:次  

  本报讯 县检察院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不断探索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机制,先后组织召开批捕案件公开审查会10场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1场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拓宽公开审查案件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开审查有碍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案件不纳入公开审查范围之外,尽量拓宽公开审查范围,要求将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要求适用“捕前公开审查”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公审查开程序,同时对部分社会影响大的热点案件,该院还主动进行公开审查。
  不断规范公开审查程序。在多次公开审查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现已将公开审查过程明确为四个步骤:一是由案件承办人介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二是由侦查人员、嫌疑人或其亲属等人员对案件补充说明,阐述想法和要求;三是由与会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向承办人发问,并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建议;四是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再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作出决定性意见,当场向与会人员宣布。
  注重公开审查效果运用。在传统审查逮捕模式中,只进行书面审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接触被害人,简单的捕或不捕并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公开审查,双方当事人可当面沟通,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能有效促成双方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自开展批捕案件公开审查以来,没有因为不捕而引起被害人的申诉、上访,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出复议、复核。 (李  丽  曹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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