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召安(住双台乡普渡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2月9日下午15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周太红(住上庸镇桃子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2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朱启顺(住上庸镇大泉山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