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国、王友庆(住宝丰镇桂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才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