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鄂价费[2014]17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176号)文件精神,我局清理废止一批服务收费文件,共7份。现通知如下:
1、县物价局关于宏发小区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批复(竹价费规[2011]12号)
2、县物价局关于十堰市缘玉源物价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竹价费规[2011]15号)
3、县物价局关于阳光景苑露天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竹价费规[2011]14号)
4、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厦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竹价费规[2008]23号)
5、县物价局关于鑫城合家欢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复(竹价费规[2011]13号)
6、县物价局关于十堰市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停车收费的批复(竹价费规[2011]11号)
7、县物价局关于对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收费批复(竹价费字[1997]23号)
县物价局
201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