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荣飞(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大泉山村3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陈小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陈小连请求本院判令与你离婚,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